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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0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立德树人、知行合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事业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警务化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自觉秉承我院“忠诚、崇法、励学、守正”的校训,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按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认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继续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注册。学院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考核成绩是学生升级、留级、毕业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警务化管理考核等,综合素质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考勤、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自学考试等,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进行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新选课修读机会。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符合学院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按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我院确定的条件,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我院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学习的年限最高可以延长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可以再延长1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时间单位,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创业学生休学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满前应当按规定申请复学,经审查合格,可以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6个月内向学院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仍不及格,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对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有关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经发放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 第四章  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和行为养成,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着重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必须按要求着装。学院对学生的警容风纪和举止礼仪进行检查和纠察。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严格的一日生活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早操、课前集合、上课、晚自习、晚点名、升旗、阅警、点验、值勤等操课活动,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操课,必须严格按规定请销假。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擅自外出,因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按规定请假。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内务管理制度。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宿舍内务,达到健康文明、统一规范、整洁卫生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组织学生开展队列、警务技能、紧急集合等警务训练活动,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学生礼仪礼节、文明就餐等方面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学生修养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和检查,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文娱体育场所管理、宿舍管理、图书场所管理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定期召开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学院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陕西警官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大型课外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如参加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内张贴或悬挂各类告示、通知、广告、标语,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按学院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规制止或者清除。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国家、公安机关以及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4.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立功、嘉奖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深刻,表现良好,并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调查和处理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文公布;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调查和处理材料,由学生处组织对其进行合法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文公布。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其他违纪处分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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